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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审理依据17:残疾辅助器具费

裁判规则编辑部 类案同判规则
2024-11-24


交通事故纠纷审理依据17:残疾辅助器具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

01、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川高法〔2019〕215号)

02、【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03、受害人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及配置轮椅等必要辅助器具,其费用应当认定为残疾辅助器具费。

04、受害人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护理依赖程度应当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的生活自理情况重新确定。

三、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

05、残疾辅助器具费更换周期、赔偿期限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或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确定,最长计算至受害人75周岁。在医院治疗期间已经产生的换牙、补牙等费用属于医疗费用,经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后的更换义齿费用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

四、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成中法发〔2017〕116号)

06、【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应按照“普通适用”的标准确定。

安装、更换假牙的费用应当认定为残疾辅助器具费。

五、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裁判标准座谈会会议纪要2018》

07、残疾辅助性器具判决周期、长期护理依赖用判决期限按照受害人年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辅助性器具费用区分处理。对于年龄在60周岁以上、四级以上伤残、大部或全部护理依赖、辅助性器具费昂贵等情,5年为一个周期较为符合实际。

08、牙齿修复费属于残疾辅助器具。

六、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09、残疾辅助器具费需提供器具配置机构意见或者司法鉴定意见,按照普通国产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确定。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器具配置机构意见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但赔偿期限最长计算至受害人75周岁。

超过75周岁,如还存在更换周期,可在实际产生费用后再次起诉。

七、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0、残疾辅助器具费具体计算方式为器具单价×(人均寿命-实际年龄)÷单器具使用年限。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有余数的,按照整数+1确定器具更换次数。

11、权利人在主张丧葬费的同时,又主张火化费、购买墓地费等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八、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2017年9月21日)

12、【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认定】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13、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期限根据受害人年龄、健康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二十年。超过确定年限后,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给付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在查明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置辅助器具的的情况下,可酌情支持给付一定年限的残疾辅助器具费。

14、受害人为未成年人的,由于其未来成长年限较长,赔偿义务人主体可能会发生变化,可以结合侵权人的履行能力,按人均寿命一次性支持残疾辅助器具费。

九、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关事项的会议纪要》(黄中法【2019】82号)

15、残疾辅助器具费: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加以确定,辅助器具配制机构未明确赔偿期限的,计算至75周岁,残疾辅助器具费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7年12月16日)

16、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参照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价格、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及相关衍生的费用;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即受害人伤情有异于常人,普通器具达不到安全性或者稳定性的要求,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及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辅助器具配制机构意见与司法鉴定机构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司法鉴定机构意见为准。

十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17〕14号)

17、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是指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辅助残疾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实现生活自理或从事生产劳动而购置生活自助器具的费用。

18、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受害人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普通适用器具”,指符合稳定安全、对受害人能发挥有效补充作用、能够维持受害人基本生活需求并有助于其从事劳动和回归社交的要求的器具。

赔偿权利人或人民法院应按照普通适用的标准,就残疾辅助具的价格、更换周期等问题向残疾辅助具配置机构询价并要求其出具正式书面意见,该意见经依法质证后可作为确定相关赔偿数额的依据。

19、残疾辅助具的赔偿期限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参考配置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但最长不超过残疾赔偿金的给付年限。超过年限后,受害人确需继续配置辅助具的,赔偿义务人应继续给付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用5-10年。

交通事故纠纷审理依据15:后续治疗费

交通事故纠纷审理依据14:交通费

交通事故纠纷审理依据10:伙食补助与营养费

交通事故纠纷审理依据13: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纠纷审理依据07: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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